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林建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瑞富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84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