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49號
TCEV,108,中補,49,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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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9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ILAH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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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