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49號
TCEV,108,中補,249,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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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凰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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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