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38號
TCEV,108,中補,238,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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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彭秀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那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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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那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