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15號
TCEV,108,中補,215,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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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曾振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尊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5,1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
  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供本件釋明用之事證,上開書狀
  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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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