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85號
TCEV,108,中補,185,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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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李清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欣宜即金樺
  洗衣號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18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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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