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3號
再審原告 黃文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提起再審事件,查
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3年度中小字第880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