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19號
TCEV,108,中簡,19,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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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陳緯榮 
被   告 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萱沂 
被   告 錦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振 
被   告 賴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皆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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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