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8年度,5號
TCEV,108,中救,5,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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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榮財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相 對 人 何信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信良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 院108年度中勞小字第3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 請人各提出之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扶助律師接案通知 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委任狀等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 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 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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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