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8年度,2號
TCEV,108,中救,2,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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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連亨 
相 對 人 王順龍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0七年度 中補字第三四四一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 救助,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一0六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臺中市西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以為釋明。經查,依聲 請人提出之前開資料,其一0六年度所得總額為零,並無其 他任何財產,亦屬低收入戶,而本件訴訟復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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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