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59號
TCEV,108,中小,259,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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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59號
原   告 卓宇豪 
原   告 魏協進 

被   告 紀富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富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等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與原告
  卓宇豪簽約期間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聲明第二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卓宇豪新臺幣(下同)82,000元;聲明第三項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魏協進10,000元;核原告上開之請求均因財
  產權而涉訟,其聲明第一項部分,依原告108年1月25日提出
  之民事補充狀其第二頁㈢所載,原告之訴訟利益為44,000元
  ,聲明第二、三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82,000元、10,000元
  ;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依上開三項之
  價額合併計算,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
  繳之1,0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4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4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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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