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87號
原 告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忠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本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1,5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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