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56號
原 告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5,2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本件原告
起訴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681號調解不成立,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
者,可扣除上開調解程序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業經本院調卷
審核),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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