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41號
原 告 李旻純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被 告 鄒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莊鈞翰
林依璇
薛元在
史才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等違反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案件,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審理中。因被告慶云公司等所為是否違 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茲 兩造同意本件於上開刑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有言詞辯論筆錄及民事陳報狀可稽。故而本件非俟上開 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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