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753號
原 告 廖霈濡即廖謙樺
被 告 吳庭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10日成立互助會(註:含會 首共12會份,採外標制),擔任會首,被告則為會員,每月 為1期,每期標會1次,嗣被告於第4 會得標(委託訴外人謝 愷謙(原名謝聲鑑)標會),並指示得標之會金交予訴外人 謝愷謙,原告因之收受訴外人謝愷謙簽發之本票8 紙(每紙 面額均為新台幣(下同)2萬1100 元),以為繳納嗣後各期 應繳之各期會款,原告亦已交付合會金。然其中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6 紙(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合計 12萬6600元,屆期後經提示,均未兌現。爰依合會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會款。訴之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2萬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之抗辯:伊並無委託訴外人謝愷謙標會,且伊於第4 會 標會時,即已將其之會份轉讓予訴外人謝愷謙,自無給付會 款之理等語為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 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 合會。又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 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 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 付。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 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 失、毀損者,不在此限。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 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1第1 項 及第709條之7,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會首,被告於系 爭合會成立時,加入會員,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可信為真 實。茲兩造有爭執者,被告稱已將其之會份轉讓與訴外人謝 愷謙(註:訴外人謝愷謙自己亦有1會份),其效力為何?
四、按以,會員訂立合會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得隨時退 出合會關係。但合會契約乃基於會首與會員及會員與會員間 彼此信任關係而成立,為強化合會契約的穩定性,民法第70 9條之8第2 項規定「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 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此對會員之退會 權,限制甚巨,為強行規定。若會員違反該條規定,決意退 會,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其退會行為,應屬無效。轉讓會 份之行為,若未經其他會員之同意,參酌民法第301 條之規 定,應認為該會份之轉讓對於其他會員不生效力,而應繼續 負擔支付會款之義務。經查,被告之會份轉讓予訴外人謝愷 謙乙情,雖經會首原告之同意,然究未經其他會員同意乙情 ,業據兩造陳明。是依上說明,被告會員自仍有負擔支付會 款之義務已明,則原告會首於代為給付合會金後,自得請求 未給付之會員被告附加利息償還之。是以,原告本於民法第 709條之7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會款12萬66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民法第203 條參照),於 法尚屬有遽,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五、至於被告與訴外人謝愷謙間內部之關係,應由其2 人解決, 究與本件無涉,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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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受 款 人│票據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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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聲鑑│104年4月13日│104年7月13日│2萬1100元 │廖謙樺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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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聲鑑│104年4月13日│104年8月13日│2萬1100元 │廖謙樺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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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聲鑑│104年4月13日│104年9月13日│2萬1100元 │廖謙樺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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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聲鑑│104年4月13日│104年10月13 │2萬1100元 │廖謙樺 │WG0000000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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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謝聲鑑│104年4月13日│104年11月13 │2萬1100元 │廖謙樺 │WG0000000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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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謝聲鑑│104年4月13日│104年12月13 │2萬1100元 │廖謙樺 │WG0000000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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