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645號
原 告 何瑞雄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何文忠
何阿春
何美珠
何美英
何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2,499元(分割標的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房屋,經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之評估總價為
970,311×原告應有部分8/9=862,499元,元以下4捨5入),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770元,
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7,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