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219號
TCEV,107,中簡,2219,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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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東峰 
      郭東墉 
      郭東湖 
      郭西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瑞珠洪宏明邱喜珠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1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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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