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4140號
TCEV,107,中小,4140,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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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1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李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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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