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慶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鎮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房屋
稅籍資料),並加計訴之聲明第1 項賠償金之數額後,作為系爭
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