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8年度,19號
CPEV,108,竹東簡調,19,201901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慶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鎮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房屋
稅籍資料),並加計訴之聲明第1 項賠償金之數額後,作為系爭
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