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1號
PCDV,106,重訴,71,201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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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方圓
被 上訴人 孫竹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
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
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捌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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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