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保險簡字,107年度,2號
CPEV,107,竹北保險簡,2,2019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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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莊德發 
訴訟代理人 莊杏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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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