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莊德發
訴訟代理人 莊杏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