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劉玉蘭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益寶營造有限公司間收取訴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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