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0號
原 告 仲宬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同億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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