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9號
原 告 陳立人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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