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610號
CCEV,107,潮簡,610,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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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簡字第610號
原   告 周家年 
訴訟代理人 謝孟良律師(法扶)
被   告 詹德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法扶)
      阮貴福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與被告阮貴福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及原告與被告阮貴福詹德行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即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三二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如附圖所示編號乙部分面積一三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阮貴福;如附圖所示編號丙部分面積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詹德行;如附圖所示編號丁部分面積四三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阮貴福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比例,繼續保持共有。
前項分割結果,被告詹德行應補償原告周家年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被告阮貴福新臺幣貳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地目為建 、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面積16 3 平方公尺)為原告與被告阮貴福所共有,應有部分原告為 36 /163 、被告阮貴福為127/163 ;又坐落同段158-1 地號 (地目為建、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 地、面積87平方公尺)為原告、被告阮貴福詹德行所共有 ,應有部分原告為28 /87、被告阮貴福為41/87 、被告詹德 行為18/87 。再者上開二筆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 情形,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然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為 此起訴請求予以合併分割,分割方案如附圖,願以每平方尺 新臺幣(下同)2,000 元找補等語。聲明:請求准予合併分 割。
二、被告詹德行阮貴福則均以同意原告的分割分案,亦願以每 平方尺2,000 元找補,就附圖所示編號丁部分,被告詹德行阮貴福願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繼續保持共有等語。三、本院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 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 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 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 ,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 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 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此民法第82 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2 、3 、4 、6 項分別有明文 。次按裁判上如何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應斟酌當事人之 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外,並不受任何共有人主 張之拘束,法院為顧及全體共有人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 本有自由裁量之權。
㈡經查:
①上開158 地號(地目為建、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 別為乙種建築用地、面積163 平方公尺)為原告與被告阮 貴福所共有,應有部分原告為36 /163 、被告阮貴福為12 7/163 ;又上開158-1 地號(地目為建、使用分區為鄉村 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面積87平方公尺)為原 告、被告阮貴福詹德行所共有,應有部分原告為28 /87 、被告阮貴福為41/87 、被告詹德行為18/87 ,且上開二 筆地號土地相鄰等情,有卷存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 圖可稽(見本院卷第6-8 、12頁)。又系爭二筆土地並無 因物之使用目的,或依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對 於系爭土地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被告詹德行未到場而 調解不成立等情,有卷存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證(見本院 卷第9 頁)。再者,兩造亦均同意系爭二筆土地合併分割 (見本院卷第118 頁),則原告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土 地,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②系爭二筆土地,東側為河堤、西側臨道路、北側為草皮空 地,其上有三間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 路00○0 號房屋為原告使用,門牌號碼同路35號房屋為被



詹德行使用,門牌號碼同路36-1號為被告阮貴福使用等 情,業經司法事務官會同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勘驗屬實, 並製有勘驗筆錄可參外,亦有卷存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現場照片及複丈成果圖可查(見本院卷第39-43 、45 -61 、84頁)。
③又兩造均同意採用附圖合併分割方案,即如附圖所示編號 甲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如附圖所示編號乙部分 面積135 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阮貴福、如附圖所示編號丙部 分面積4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詹德行、如附圖所示編號丁部 分面積4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阮貴福各按應有部分1/ 2 比例,繼續保持共有,並同意面積有增減,以每平方尺 2,000 元找補等情(見本院155 頁)。本院審酌各共有人 對於系爭二筆土地使用現況及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認為以認為以如附 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如附圖所示 編號乙部分面積135 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阮貴福、如附圖所 示編號丙部分面積4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詹德行、如附圖所 示編號丁部分面積4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阮貴福各按 應有部分1/ 2比例,繼續保持共有,並命被告詹德行就分 得面積多於按應有部分換算面積部分,各以每平方公尺2, 000 元金錢補償原告及被告阮貴福,即被告詹德行應補償 原告及被告阮貴福各22,000元。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 是以如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被告負擔,實欠公允 。本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訴訟所得之利益,認本件之訴訟 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換算面積之總和比例負擔即如主 文第三項,始為妥適。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附表:訴訟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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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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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貴福 │168/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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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德行 │18/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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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年 │64/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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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