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8年度,9號
SDEV,108,沙補,9,2019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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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9號
原   告 林卓賢 
      林安田 
      林豐田 
      林則全 
      謝永芹 
      林哲永 
      林麗玉 

      林漢宗 

      林鏡湖 
      林達宏 
      林鴛婉 
      林若璇 

      林偉珉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達宏 
原   告 林張細柳
      林宮花 
      林宮梅 

      林國楨 
      林明星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楨 
原   告 林明堂 

被   告 王葉銘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裁
定如下:
一、原告於本件訴訟聲明:(1)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01-1地號土地及同段101-2地號土
  地返還予原告。(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與其依約定之租金請求權,請求被告
  給付租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欠租間,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亦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非返還房屋之附
  帶請求,自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上開聲明請求事項,根據原
  告提出上開聲明所載土地之登記謄本,其中①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1400元,土地面積2658平方公尺);②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土地面積955平方公尺);③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土地面積757平方公尺),總計
  上開3筆土地價值為000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積欠租金3600
  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1984元。
三、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本件訴訟免收裁判費
  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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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