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定宏
蔡婕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靜宜、戴志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魏定宏就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蔡婕庭就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就上開
費用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