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8年度,64號
SDEM,108,沙簡,64,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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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承濬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3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承濬犯毀損器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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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