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88號
PCDV,106,重訴,688,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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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被   告 游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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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