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8年度,85號
CDEV,108,橋小,85,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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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85號
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1月30日以107 年度橋補字第63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 月4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 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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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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