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833號
CDEV,107,橋簡,833,2019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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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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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