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萬東平
相 對 人 李揚賢
相 對 人 李佳玲
相 對 人 蔡麗紅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匯款用途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
0 元(即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更改匯款用途致損失之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