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6號
原 告 張添祥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鳳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