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20號
TYEV,108,桃補,20,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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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0號
原   告 沈春豹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柒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依原告起訴意旨,原告請求給付屬工資部分包括:⑴特別休 假未休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3,653元、⑵假日工作之薪資 16,786元、⑶延長工時之薪資3,285 元,合計43,724元,此 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另原告請求不屬工資部分 包括:⑴溢繳健保費4,580 元、⑵提繳退休金55,314元,此 部分不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876 元(計算式如附表)。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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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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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納│工資部分之│溢繳健保費及未提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 │之裁判費│請求金額 │退休金之請求金額 │判費 │
├──────┼────┼─────┼─────────┼────────┤
│103,618元 │1,110 元│43,724元 │59,894元 │1,110 -(1,110 │
│ │ │ │ │×43,724/103,618│
│ │ │ │ │×1/2 )=8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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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