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5號
原 告 呂庭儀
呂亞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冠霖間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預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80,02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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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土地總面積×應有部分(單位:平方公尺)│訴訟標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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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0,500元 │46.97×1/12×2 │82,1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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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0,500元 │141.2×1/12×2 │247,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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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6,600元 │98.36×1/144×2 │22,6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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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6,300元 │1923.09×1/864×2 │28,0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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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80,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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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