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15號
TYEV,108,桃補,15,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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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5號
原   告 呂庭儀 
      呂亞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冠霖間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預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80,02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附表:
┌──┬─────────────┬──────────┬───────────────────┬────────┐
│編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土地總面積×應有部分(單位:平方公尺)│訴訟標的金額  │
├──┼─────────────┼──────────┼───────────────────┼────────┤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0,500元      │46.97×1/12×2            │82,198元    │
├──┼─────────────┼──────────┼───────────────────┼────────┤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0,500元      │141.2×1/12×2            │247,100元    │
├──┼─────────────┼──────────┼───────────────────┼────────┤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6,600元      │98.36×1/144×2            │22,677元    │
├──┼─────────────┼──────────┼───────────────────┼────────┤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6,300元       │1923.09×1/864×2           │28,045元    │
├──┴─────────────┴──────────┴───────────────────┴────────┤
│合計:380,020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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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