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1422號
TYEV,107,桃簡,1422,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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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黃佳元
被   告 黃添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 紙( 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提示後未獲付款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 條定有明文。又是票據債務 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 前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業於如附表所示之 提示日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如附 表編號1 至5 、7 、8 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7 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15頁),經本院 審閱與原本相符(本院卷第7 至12、14至15頁),則原告請 求如附表編號1 至5 、7 、8 所示之票款共計219 萬元,自 屬有據。惟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為李秀燕,且經 本院勘驗該支票背面並無被告之背書,有如附表編號6 所示 之支票、退票理由單1 份及本院勘驗筆錄附卷為憑(本院卷 第13、25頁),則被告既非如附表編號6 所示支票之發票人 或背書人,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如附表編號6 之支票負票據 責任,即屬無據。
五、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票據法 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



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1 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 至5 、7 、8 所示之支票,既經原告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依上開規定, 原告本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就上開得請求之票款,僅併請求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11月6 日起(於107 年10 月26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法於107 年11月5 日生送達效力,本院卷第20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仍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系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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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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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添生 │107 年8 月21日│ 50萬元 │107 年9 月17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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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添生 │107 年8 月30日│ 50萬元 │107 年9 月17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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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添生 │107 年9 月2 日│ 16萬元 │107 年9 月17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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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添生 │107 年9 月6 日│ 11萬元 │107 年9 月17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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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添生即冠│107 年9 月20日│ 15萬元 │107 年9 月20日│FA0000000 │
│ │樺企業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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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秀燕 │107 年7 月25日│ 60萬元 │107 年9 月17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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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添生 │107 年8 月31日│ 45萬元 │107 年9 月17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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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添生 │107 年9 月5 日│ 32萬元 │107 年9 月17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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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79萬元(扣除編號6後之總金額為21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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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