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169號
原 告 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宜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泉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