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7年度,190號
TYEV,107,桃司簡聲,190,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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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璩聖光 
相 對 人 郭培亮(即郭怡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秋霞(即郭怡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怡安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督 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同法第519 條第2 項 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 簡字第967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怡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告確定在案。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桃簡字第967 號卷宗審查後,原 告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200 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是以相對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郭怡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為3,200 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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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