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8年度,9號
TYEM,108,桃秩,9,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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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呂俊圻 


      蕭家凱 


      林昺逢 


      李德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1 月9 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800011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俊圻蕭家凱林昺逢李德凱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1 月5 日20時5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鐵棍敲打、撬開被害人周 詩芳住家大門鐵門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
㈡被害人周詩芳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
㈢監視錄影光碟、現場及翻拍照片共8張。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何藉端滋擾住戶之情事,均辯 稱:被移送人呂俊圻與被害人周詩芳之子周鴻綺發生糾紛, 遂糾集被移送人蕭家凱林昺逢李德凱至其住處理論,但 是因為敲門無人應門,就順手拿他們家門口前的鐵棍去撬云 云。惟查,被移送人之上開行為,已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 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甚明,致被害人生活嚴重被打擾,是被 移送人滋擾住戶之非行,堪予認定,被移送人所辯應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端 滋擾住戶之非行,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 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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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