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53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袁瑞興
反訴被告即原告 王金柱
訴訟代理人 李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將系爭土地分割共有物等語。二、查該反訴為標的之系爭土地分割共有物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標 的排除侵害事件及反訴原告對本訴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 連,按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應認為不合法。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