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7年度,488號
SYEV,107,營簡,488,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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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佑儒 
被   告 蔡秀里 

      蔡杉榮 

      蔡杉鴻 

      蔡三連 

      蔡三益 


      蔡秀月 

      蔡秉村 

      蔡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 年月29日公告判決,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 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3月12日上午9時 33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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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