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8號
原 告 陳詩婷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9,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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