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溫兆喜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成貴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
000 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40,1
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