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59號
PCEV,108,板小,259,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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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59號
原   告 果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椒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泰冷藏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451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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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果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泰冷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