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388號
PCEV,107,板簡,2388,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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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3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何昕嶬(原名何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62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95年6月2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6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泰商銀)訂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持用所發行 之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嗣被告未依約清償 ,迄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又萬泰 商銀業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 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經確定為新台幣3,200元,應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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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