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林俞禎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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