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65號
上 訴 人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國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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