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661號
PCEV,107,板簡,1661,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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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茂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山 
訴訟代理人 吳采玲 
被   告 宇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訴訟代理人 王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3,014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如下 :
㈠查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向原告公司訂購製作「TYT系 列鐵殼樣品」3 台共6,000元及「LM-0856」50組(下稱系爭 TYT等產品),其中「LM- 0856」單價為500元,原告完成後 均已交付且代墊運費送達被告指定之廠商,則依據前開兩造 議定之價格及運費,並加計營業稅5%後,此部分被告公司應 給付原告公司32,918元,但被告迄未給付。 ㈡被告公司另於106 年12月21日向原告公司訂購製作「Satya Speakers喇叭組」6 組含套件(下稱系爭喇叭組)欲銷往瑞 士,且要求每組單價為25,000元,先製作6 組套件,合計15 萬元,並提出應於107年3月15日前交貨及特殊材質等要求, 但原告對費用及交貨日期並未同意,且已告知被告公司由於 當時喇叭組之製作原料成本高漲,1 組製作單價訂為25,000 元實在不敷成本,因此無法依照被告公司所要約之意旨製作 ,被告則回覆改以單價40,000元計價,原告公司仍未同意被 告之議價。然而,被告仍要求原告先做再說,並要求原告公 司日後提供相關支出明細後,被告願意依據原告所製作系爭 喇叭組之費用付款,原告公司乃依約製作系爭喇叭組,並於 107年1月23日及107年2月21日陸續交付予被告,隨後即整理 製作系爭喇叭組過程中由原告公司支出之費用明細共190,51 6元(不含被告自行給付給其他代工廠商之費用)。



㈢系爭喇叭組交貨後,被告嗣以瑞士客戶表示系爭喇叭組有零 件瑕疵為不良品為由,要求原告就瑞士客戶所製作之退貨明 細重作補交,隨後,原告公司亦陸續依瑞士客戶所製作之退 貨明細重新製作,並於107年2月8日及2月14日交付予被告公 司,原告公司重作補交之零件費用共為89,580元。然而,被 告公司迄今均仍未將不良品交回予原告公司,原告公司乃不 得不於107年3月間寄發請款單予被告公司,但依然未獲置理 。
㈣綜上,原告爰依兩造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313,014元(32,918元+190,516元+89,580元=313,014元)。二、被告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TYT等產品之報酬及運費共計32,91 8 元部分,被告不爭執,但認為應以後述原告積欠被告之費 用抵銷。
㈡系爭喇叭組系列,被告原先以1 組25,000元與原告議價,但 原告不同意,惟嗣後兩造另以1 組40,000元之價格達成協議 ,原告因而開始製作並於製作完成後送往瑞士。詎料,瑞士 客戶開箱驗收之後發現瑕疵甚多,將瑕疵部分拍照後以Emai l 寄給被告,被告始知原告生產之商品不符需求,因此請原 告依瑞士客戶提出之照片及明細將瑕疵零件重新製作,原告 亦承諾重新製作並由被告先行墊付運費寄送給瑞士客戶。被 告亦主動詢問原告瑕疵零件是否需退貨,若需退貨,請原告 支付退貨運費約10萬元與貨運商,惟原告於知悉運費後未同 意負擔,故瑕疵零件迄未運回國內
㈢被告得主張抵銷部分:
1.依系爭喇叭組契約之約定:如品質不符應由原告負責退換及 賠償,且退換所生費用由原告負擔(詳原證五採購單),故 前述被告將原告依瑕疵品項重新製作之零件寄往瑞士支出之 運費103,502元,應由原告負擔。
2.被告於原告製作系爭喇叭組期間,因原告屢屢告知被告現金 週轉有問題,被告基於雙方合作情誼同意先支付80,000元現 金給原告支付料錢並替原告墊付CNC加工費用190,000元以及 烤漆費用30,000元與其他廠商,共計墊付300,000 元(計算 式:80,000+190,000+30,000=300,000 元)。又系爭喇叭組 製作費用雖高於兩造約定價格,但應係原告成本未算清楚就 答應被告,被告也因此與瑞士客戶報價達成協議,原告既與 被告達成每組單價40,000元之約定,就應該依約履行。 3.綜上,原告總計應給付被告之金額為403,502 元,被告自得 以前開債權對原告本件請求主張抵銷。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部分:
1.系爭TYT 等產品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TYT 等產品費用及代墊運費合計共 32,918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2.系爭喇叭組部分:
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喇叭組費用並未約定每組價格,而是約 定原告製作完成後由被告依據原告實際製作費用付款等語, 惟被告否認上情並辯稱兩造約定金額為每組單價40,000元, 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應給付金額高於每組單價40,000元此有利 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原告就此當庭已當庭表明兩造是 口頭約定故無證據提出(見本院107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筆 錄第2至3頁),復參酌原告亦不否認被告最後提出之價格為 每組單價40,000元及原告於其後已依被告訂購之規格製作系 爭喇叭組並寄往瑞士等事實,認此部分應以被告所述兩造約 定價格為每組40,000元較為可採。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系爭 喇叭組貨款為240,000元(40,000元*6組=240,000元)。 3.系爭喇叭組瑕疵零件製作費用:
原告主張其依被告之瑞士客戶提供之系爭喇叭組瑕疵零件照 片及明細表重新製作零件共花費89,580元,且被告迄未將有 瑕疵之零件交還原告,故重新製作零件之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被告則辯稱依兩造之約定,品質不良應由原告負責退換及 賠償,且退換所生運費應由原告負擔,故瑕疵零件重新製作 及將瑕疵零件寄回之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而依蓋有兩造公司 章之系爭喇叭組採購單所載三、 驗收:「...如品質不符應 負責或賠償,退換所發生之費用歸貴廠負擔。」(見原證五 及被告證二),足認系爭喇叭組品質有瑕疵確實應由原告重 新製作退換且因退換而增加之運費應由原告負擔,故原告拒 絕給付將瑕疵零件從瑞士運回之運費並以此主張被告應給付 重新製作零件之費用89,580元,自屬無據。 4.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貨款為272,918元(32,918元+ 240,000元=272,918元)。
㈢被告主張抵銷部分:
1.系爭喇叭組重新製作之零件寄往瑞士之運費103,502 元部分 :




依兩造系爭喇叭組契約之約定,系爭喇叭組品質有瑕疵應由 原告重新製作退換且因退換而增加之運費應由原告負擔,業 於前述,且原告對被告所稱將有瑕疵而重新製作之零件寄往 瑞士廠商支出之運費為103,502元並不爭執(見本院107年12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 頁),故被告請求原告依約給付上 開運費103,502元,為有理由。
2.被告於系爭喇叭組製作過程已代墊之費用共計300,000 元部 分:
被告主張於系爭喇叭組製作過程中已先支付料錢80,000元現 金給原告並替原告墊付CNC加工費用190,000元以及烤漆費用 30,000元與其他廠商,共計墊付300,000元(計算式:80,00 0+190,000+30,000=300,000元)部分,為原告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實(見本院10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至 原告雖主張依兩造口頭約定原告製作系爭喇叭組之全部費用 均應由被告負擔,故上開費用本應由被告負擔云云,為被告 所否認且因原告未能舉證而不足採信,已於前述,是被告主 張得請求原告返還前述代墊之費用共300,000 元,為有理由 。
3.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積欠原告貨款共計272,918 元, 然因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前述代墊費用共403,502元(103,5 02元+300,000元=403,502元),是經被告抵銷後,被告對原 告已不負任何債務,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故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3,01 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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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