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吳寬永
曹智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5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8年1月1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