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691號
原 告 南北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國章
訴訟代理人 洪品翊
被 告 石曜瑋
法定代理人 石忠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石曜瑋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二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南北大社區之住戶,被告每月應繳2,209 元之管理費,惟自民國107 年6 月至11月均未繳納,共欠繳6 個月管理費,共計13,254元,雖經一再催繳,仍推諉不予清償,爰依南北大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第5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計算。」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3,254元,及自107 年11月28日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三峽區公所函、南北大社區歷年管理費尚未繳費統計表、存證信函、欠繳管理費住戶名單公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規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